1 適用范圍
本標準提出了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監測方案制定、信息記錄和報告的基本內容及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在生產運行階段對其排放的水、氣污染物,噪聲以及對其周邊環境質量影響開展自行監測。無機化學工業具體包括:《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中無機酸制造 2611、無機堿制造 2612、無機鹽制造 2613 及其他基礎化學原料制造 2619 中無機化學工業產品制造。以上述物質作為副產品的其他化工生產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監測不適用于本標準,執行相應行業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生產生物氫氣、一般氣體(電解制氫氣除外)、稀有氣體、液態空氣及壓縮空氣等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監測參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 819)執行。
自備火力發電機組(廠)、配套動力鍋爐的自行監測要求按照《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HJ 820)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5085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2348 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 15581 燒堿、聚氯乙烯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8484 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
GB 26131 硝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26132 硫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31573 無機化學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 4754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HJ 2.3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
HJ 91.1 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4 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T 166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
HJ 442 近岸海域環境監測規范
HJ 610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
HJ 819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
HJ 820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火力發電及鍋爐
HJ 1035 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 無機化學工業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3 術語和定義
GB 15581、GB 26131、GB 26132、GB 31573 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 inorganic chemical industry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指以天然資源、工業品及工業副產物為原料生產無機酸、無機堿、無機鹽、其他基礎化學原料等無機化工產品的工業排污單位。
3.2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指直接或通過溝、渠或者管道等設施向廠界外專門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監測的一般要求
排污單位應查清本單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標及潛在的環境影響,制定監測方案,設置和維護監測設施,按照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做好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依法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
5 監測方案制定
5.1 廢水排放監測
5.1.1 監測點位
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須在廢水總排放口和雨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生活污水單獨排入水體的須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排放總砷、總汞、總鎘、總鉛、六價鉻、總鉻、總鎳、總鉈、總錳、總鋇、總鍶、總鈷、總鉬、總錫、總銻、總銀、氯化物、活性氯的,還須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廢水排放口設置監測點位。
5.1.2 監測指標及頻次
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 1 執行。
表 1 廢水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排污單 |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備注 | |
直接排放 | 間接排放 | ||||
重點排污單位 | 廢水總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 | 自動監測 | — | |
總磷、總氮 | 日(自動監測a) | 季度(自動監測a) | |||
懸浮物、石油類 | 日 | 季度 |
| ||
總氰化物、單質磷 | 日 | 季度 | 根據排污單位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排污許可證等相關環境管理規定以及生產工藝、原輔用料、中間及最終產品,確定具體的監測指標 | ||
硫化物、氟化物 | 月 | 季度 | |||
總銅、總鋅、總鋇 | 季度 | ||||
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廢水排放口 | 總砷 、總 汞 、總鎘 、總 鉛 、六 價鉻、總鉻、總鎳、總 鉈 、 總 錳 、 總鋇、總鍶、總鈷、總 鉬 、總 錫 、總銻、總銀 | 季度 | 根據排污單位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排污許可證等相關環境管理規定以及生產工藝、原輔用料、中間及最終產品,確定具體的監測指標 | ||
氯化物、活性氯 | 半年 |
| |||
非重點排污單位 | 廢水總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 、 總 氮 、 懸 浮物、石油類 | 半年 | — | |
總氰化物 、單質磷、硫化物、氟化物、總鋅、總銅、總鋇 | 半年 | 根據排污單位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排污許可證等相關環境管理規定以及生工藝、原輔用料、中間及最終產品,確定具體的監測指標 | |||
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廢水排放口 | 總 砷 、 總 汞 、 總鎘 、 總 鉛 、 六 價鉻、總鉻、總鎳、總 鉈 、總 錳 、 總鋇、總鍶、總鈷、總 鉬 、總 錫 、總銻 、 總 銀 、 氯 化物、活性氯 | 半年 | 根據排污單位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排污許可證等相關環境管理規定以及生產工藝、原輔用料、中間及最終產品,確定具體的監測指標 | ||
生活污水排放口 | pH 值 、 化 學 需 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 | 月 | — | — | |
雨水排放口 | pH 值 、 化 學 需 氧量、氨氮、總磷、總氮、懸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動植物油 | 月 b | — | ||
注 1:設區的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明確要求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污染物指標,須采取自動監測。 |
5.2 廢氣排放監測
5.2.1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指標及頻次
5.2.1.1 無機化學工業排污單位各產污環節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按表 2 執行。
5.2.1.2 對于多個污染源或生產設備共用一個排氣筒的,監測點位可布設在共用排氣筒上。當執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廢氣合并排氣筒排放時,應在廢氣混合前進行監測;若監測點位只能布設在混合后的排氣筒上,監測指標應涵蓋所對應污染源或生產設備的監測指標, 最低監測頻次按照嚴格的執行。
表 2 有組織廢氣排放監測點位、監測指標及最低監測頻次
生產工序 | 監測點位 | 監測指標 | 監測頻次 | 備注 |
破碎、粉碎 | 給 料 口 、 排 料 口 、 破 (粉)碎、研磨、振動篩及過濾等車間、設備排氣筒 | 顆粒物、特征污染物 a | 半年 | — |
焙(煅)燒 | 工業窯爐等車間、設備排氣筒 |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自動監測 | 根據排污單位所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排污許可證等相關環境管理規定以及生產工藝、原輔用料、中間及最終產品,確定具體的監測指標 |
特征污染物a | 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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